灵活就业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4-06-06
2022年1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2021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表示,我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去年仍在继续较快发展,各种灵活的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2亿人左右。
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就业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的灵活就业数据也一样,快速增长态势不可逆。因行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关于灵活就业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迭代更新。
一、灵活就业政策背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2020年7月31日发布,《意见》提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有如下3个方面: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2、《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释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5月1日生效,属于《电子商务法》的执行细则办法之一,《办法》要求在电商平台经营的自然人,年度收入超过10万以上,需要注册市场主体身份,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
2021年5月25日生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释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税务登记(释义:不办理工商注册,在税务机关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年12月24日发布,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第十条指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2022年6月30日发布,明确支持创新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创新运用数字技术,搭建区域间、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提供劳动力余缺调剂等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服务,维护好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适应就业多样化需求的灵活就业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
7、各省发布的与灵活用工相关的政策文件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20〕22号,《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2年6月30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琼发改高技(2022)366号,《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部分省、直辖市,关于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的政府支持政策、工商监管政策、税务监管政策等都有相关文件。因各省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扶持方向有差异,监管的松紧程度不一致,目前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标准。
灵活用工作为新的经济形态背景下的一种用工方式变革,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杨伟国院长在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上的发言《组织变革与未来工作市场》分析,现阶段属于第三重人力资本配置的境界——动态型人力资本配置。
总的来讲,动态型人力资本配置是一种从基于岗位与人力资源稳定关系的整体静态匹配转向基于工作任务与人力资本灵活关系的自由动态配置。经济学角度看,动态人力资本配置可以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最优配置,针对每一个工作任务的工作技能(人力资本)资源和工作时间资源都得到了最优利用,对企业、个人和社会都是帕累托改进的。
在动态性人力资本配置的大背景下,灵活用工从业者在享受行业红利的同时,也会跟随国家在灵活用工领域的政策及配套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产品方向,合规合法经营,成为灵活用工行业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